游客您好,欢迎光临四明大药房!请登录
咨询/订购热线
4008-818-576
周一~周五
08:30-16:30

您的位置:

首页 医药资讯 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 市医保局  作者:市医保局  添加时间: 2022-09-13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解决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市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健全更加公平、更加完善、更加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同富裕先行市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制度体系。坚持城乡一体,参保全民覆盖,待遇公平享有。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探索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资金筹集、需求评估、待遇支付、服务供给、经办管理有机衔接的制度体系,2022年全面建立管理科学、全面覆盖的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为其解决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所需费用。

 

(三)缴费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按年缴费,探索建立由用人单位、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财政共同分担的筹资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人均筹资水平。深化试点起步阶段,暂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

 

在职职工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45元,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45元。个人承担的45元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承担的45元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承担30元,剩余60元由财政统筹解决。对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资助参保对象,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40%,区(县、市)财政承担60%

 

(四)服务方式

 

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选择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简称机构护理),或指定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简称居家护理)。

 

(五)待遇标准

 

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服务提供方式和失能等级的不同,支付差别化的待遇。

 

选择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深化试点起步阶段,暂实行按床日定额标准支付,重度失能级为40/床日,级人员为50/床日,重度失能级人员为60/床日。

 

选择居家护理的,可享受规定时长的护理服务。重度失能级每月不超过20个小时,重度失能级人员每月不超过25个小时,重度失能级人员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服务价格暂定65/小时。符合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80%

 

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与养老服务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做好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一)评估管理

 

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共同组成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各区(县、市)设立相应的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失能等级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探索实施失能评估结果的跨部门互认,根据试点实施情况探索引入第三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二)服务管理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各类机构可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实行协议化管理。具体服务内容按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由定点服务机构根据失能人员实际需求与失能人员或其家属商定。

 

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强化对护理服务的监管。

 

(三)经办管理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日常经办服务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政策宣传、组织评估、技能培训、协议管理、费用审核、服务监管、稽核检查等具体经办业务。

 

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全市信息管理系统,与定点服务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四)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标准、支付范围等政策内容。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强化基金安全管控,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

 

失能评估费用、购买委托经办服务的费用和医保经办机构按支付标准向定点服务机构拨付的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五)监督管理

 

市医保行政部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机制,切实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四、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专班,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深化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协同推进深化试点的各项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度实施、经办管理服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出台配套文件。

 

市财政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和收支管理。

 

市税务局按职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支持和鼓励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失能等级评估等相关工作,做好居家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相关待遇的数据共享。

 

市委编办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确保深化试点工作正常开展。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护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指导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做好工伤保险护理待遇的数据共享。

 

市审计局按规定做好审计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协调推进深化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中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21230日起执行。

 

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由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作出调整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人:市医保局严晶

 

联系电话:0574-89298049

 

    箱:ningboybj@163.com


最近浏览